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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环保部:1-10月按日计罚总罚款金额突破10亿元 |
【jine】2017-12-6发表: 环保部:1-10月按日计罚总罚款金额突破10亿元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0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1-10月份案件较多的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表扬。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 环保部:1-10月按日计罚总罚款金额突破10亿元环保部:1-10月按日计罚总罚款金额突破10亿元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0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 并对1-10月份案件较多的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表扬。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10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151件,同比去年10月增长23%。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5件,比去年10月增长72%。 查封、扣押案件1499件,比去年10月增长65%。 罚款金额达101881.330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 案例1广西博白县祥盛纸业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控案一、案情简介2017年9月23日,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洁海行动”,玉林检查组(以下称检查组)在博白县祥盛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行为。 二、违法行为(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备箱后盖已被打开,且现场检查人员发现操作工李某有手持矿泉水瓶从机箱内拿出、取样管被拨出的情形,根据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工作原理,只要将设备箱后盖打开将正常的取样管放入其它液体,便采集该液体作为分析数据,无法采集正常外排水样,只要在流量计可以活动的情况下,如将流量计移除,便可造成流量计为零,无废水外排、采样探头无法取水样的现象。 三、处理情况因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四、案件启示(一)建立执法、监测联动机制针对在线监控数据的瞬时性,建立高效的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做到执法、监测同步进行。 案例2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控案一、案情简介2017年4月,浙江省诸暨市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筒在线取样平台上方有焊接痕迹,通过进一步检查在线监测废气取样管发现,取样管上套装有一根管道直通地面配电及维修间,并连接有气泵和石灰储罐。 二、违法行为(一)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诸暨市环境监测站对拆除违法设施后企业排放口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该企业实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2.7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78mg/m3,与在线监测数据有较为明显的差距。 三、处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4月12日,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将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动力部长、设备维修主管、机修工等5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启示近年来,排污企业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规避监管,偷排超标污染物,作弊手法不断翻新,环保部门监管难度日益提升。 综合采取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突击检查等手段,对规避在线监测违法排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常见的规避手法,设计规避监管类违法行为环境行政处罚标准案卷模板,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现场检查针对性。 环保与检察衔接机制应当进一步与健全,试点环保检察联络室,采用入驻办公方式强化现场执法、线索备案、证据固定、行政处罚等重点环节的检察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环境执法形势。 依托移动办公系统,建立实时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涉刑案件,共同赴现场办案,大幅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 (【jine】更新:2017/12/6 23: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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